建置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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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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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沙县为闽中古城,史称沙村和沙阳。东晋太元四年(379年),改南平县为延平县时,延平县南乡沙源地置沙戍,为沙县境域最早出现的军政机构。东晋义熙中(405418年)设沙村县,属建安郡。宋、齐建置与隶属不变。隋废。唐武德四年(621)复置,改名为沙县,隶属建州。后并入建安县。唐永徽六年(665)复置。大历十二年(777)改属汀州。五代后汉乾佑元年(948)改属剑州。宋太平兴国四年(979),为别于蜀之剑州,闽之剑州改称南剑州,沙县隶属南剑州。元至元十五年(1278)、大德六年(1302),南剑州分别改为南剑路、延平路;至正末(1360)陈有定据守延平路,沙县为陈有定辖地。明洪武元年(1368),明王朝平陈有定,改延平路为延平府。清袭明制。元、明、清三朝,沙县隶属不变。

        民国初,废除府、州制,民国3(1914)实行省、道、县制,沙县属建安道;民国17年废道,沙县直属福建省。

        民国221214日,“福建事变”中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将沙县划归延建省,在延建省政府成立之前,政务由设在福州的闽海省省府兼理。

        民国231月,中国工农红军攻克沙县,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沙县革命委员会,2月底,红军撤离,沙县仍为国民党统治区。12月,福建省设10个行政督察区,沙县属第三行政督察区;民国24年全省设7个行政督察区,沙县改属第二行政督察区。

        1949616日,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沙县,成立沙县人民民主政府,隶属福建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。19502月,属福建省南平专员公署。197071日改属福建省三明地区行政公署。此后,沙县为三明地区(后改称三明地区行政公署、三明市)辖县至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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