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县为闽中古城,史称沙村和沙阳。东晋太元四年(379年),改南平县为延平县时,延平县南乡沙源地置沙戍,为沙县境域最早出现的军政机构。东晋义熙中(405-418年)设沙村县,属建安郡。宋、齐建置与隶属不变。隋废。唐武德四年(621年)复置,改名为沙县,隶属建州。后并入建安县。唐永徽六年(665年)复置。大历十二年(777年)改属汀州。五代后汉乾佑元年(948年)改属剑州。宋太平兴国四年(979年),为别于蜀之剑州,闽之剑州改称南剑州,沙县隶属南剑州。元至元十五年(1278年)、大德六年(1302年),南剑州分别改为南剑路、延平路;至正末(1360年)陈有定据守延平路,沙县为陈有定辖地。明洪武元年(1368年),明王朝平陈有定,改延平路为延平府。清袭明制。元、明、清三朝,沙县隶属不变。
民国初,废除府、州制,民国3年(1914年)实行省、道、县制,沙县属建安道;民国17年废道,沙县直属福建省。
民国22年12月14日,“福建事变”中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将沙县划归延建省,在延建省政府成立之前,政务由设在福州的闽海省省府兼理。
民国23年1月,中国工农红军攻克沙县,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沙县革命委员会,2月底,红军撤离,沙县仍为国民党统治区。12月,福建省设10个行政督察区,沙县属第三行政督察区;民国24年全省设7个行政督察区,沙县改属第二行政督察区。